服务承诺:
一、接待场所做到整洁有序,标志醒目,提供便民设施。
二、工作人员准时到岗,挂牌服务,约时不误。
三、接待当事人热情耐心,用语文明,禁用服务忌语。
四、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借故推诿,不有意刁难。
五、严格执行公证服务收费规定,实行统一收费,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私自收费。
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当事人,按规定减免公证费。
七、除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需要核实有关情况外,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八、公证书发出后发现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属于公证人员责任的,由公证处承担当事人因邮寄公证书或更正公证书所支付的邮寄费和本市交通费。
九、公证业务办理完成后,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当事人的满意度评价。对于满意度评价为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的当事人,公证处应在一周内进行电话回访,了解不够满意的原因,以便及时弥补并进一步改进工作。
十、本处设投诉话:0571-87995227,接待大厅设意见箱,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